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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08〕70号
2008-10-20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240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08年10月20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08〕70号发布日期: 2008年10月20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08〕70号

各市、县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,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,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、稽查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23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○八年十月二十日

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

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八年九月十九日)

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,不征收房产税,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,不追溯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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